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楊銘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2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