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蘇文奕律師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並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傳、拘無著,有開庭通知送達回證及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拘提報告書存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