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八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猶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五八毫克,已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及被告為本罪初犯、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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