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9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玖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票字第1298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2月20日│JC111963│├──┼──────┼────┼──────┼─────┤│002│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3月20日│JC111965│├──┼──────┼────┼──────┼─────┤│003│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4月20日│JC111966│├──┼──────┼────┼──────┼─────┤│004│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5月20日│JC111967│├──┼──────┼────┼──────┼─────┤│005│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6月20日│JC111968│├──┼──────┼────┼──────┼─────┤│006│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7月20日│JC111970│├──┼──────┼────┼──────┼─────┤│007│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8月20日│JC111971│├──┼──────┼────┼──────┼─────┤│008│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9月20日│JC111972│├──┼──────┼────┼──────┼─────┤│009│89年1月30日│50,000元│90年10月20日│JC11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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