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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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9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明錚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5月12日起至民國83年8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李明錚於民國8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3年8月12日止。詎第三人李明錚屆期未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相對人甲○○已於民國94年8月16日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9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203-31│建│95.00│全部│分割自203-3地號│├──┼───┼────┼────┼────┼─┼────┼────┼────────┤│002│臺南縣○○○鎮○○○段│203-11│道│155.00│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