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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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容恒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萬9500元,上訴人就其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