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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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吳咏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允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43
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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