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19號
原 告 曾慶輝
被 告 蘇曉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曉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