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江至欣
被   告  鄭淑云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福成
法定代理人  鐘紫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38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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