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江至欣
被 告 鄭淑云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福成
法定代理人 鐘紫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38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