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機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8,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