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