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 林正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