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4號上訴人甲○○
(現於南投看守所)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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