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二年執字第一五七二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一│5│南│6│南││││││號│││期年││投│6│投│4│││││執2│││徒│至│地│偵1│地│訴6│8│同│上│1│1││盜│刑││檢│2│院│4│││││1││││6│署││││││││1│├──┼──┼────┼─┼─────┼─┼───┼────┼─┼───┼────┼──┤│強│有七││南│0│臺│││最│9││號│││期年││投│0│中│上4││高│台3││執2│││徒六│6│地│偵9│高│6│7│法│上0│9│7││盜│刑月││檢│2│分│訴9││院│5││5│││││署││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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