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王詹杰
許村泰 當事人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肆萬肆仟元(參原告所提查估表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