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龔雯娟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丙○○
壬○○辛○○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庚○○
戊○○乙○○癸○○甲○○丁○○辰○○丑○○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卯○○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右八人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
孫櫻倩 律師被告寅○○○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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