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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