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七號
聲請人甲○○即洪招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雯惠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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