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