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
被   告  吳素真 (原名 李素真
       范緞妹 (即 范美妹 之繼承人)
       陳武煌 (即范美妹之繼承人)
       范光寶
       陳雪鄉
       陳雪峯
       陳雪秋
            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67
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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