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張紘堃 即張原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元。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日起至同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