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明人即受刑人甲○○44歲民
香港上列聲明人對本院83年度上重訴字第95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判決文義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係香港人屬外籍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觸犯法律,經判決確定,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目前已符合提報假釋之階段,屆時獲准後是否應依刑法第95條驅逐出境,遣返香港,原有罪裁判並未說明記載,為此提起聲明疑義云云。
二、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固為刑法第95條、第96條前段所明定。惟觀諸上開條文意旨,係判決時得宣告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並非應宣告驅逐出境,是法院就應否為驅逐出境之宣告本有裁量權,本院83年度上重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未併予宣告驅逐出境,於法並無不合,是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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