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巷10號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