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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