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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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