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陳純純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張玲滿
訴訟代理人 傳志明
被 告 廖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7,645」
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4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