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七號庭期: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
一、通知兩造。
二、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號民事卷宗。
三、函空軍總司令部新竹聯隊(設於:新竹郵政第九○二八九號信箱),請送貴部隊有關「基地阻絕設施整建工程」之相關承包契約影本、及付款情形資料,到院參辦。
四、傳證人 劉苑薇 (住址: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十樓之一)、 何曉春 (住址:宜蘭縣宜蘭市○○○街○○○號)、 夏蕙蘭 (地址:台北市○○○路○段○○○號二樓),通知上並請註明:〔請務必到庭,證人到庭有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參萬元以下罰鍰。」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五中)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法官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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