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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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三八六號庭期: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
一、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住址:高雄市○○○路○○○號,請送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二樓)之八十七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到院參辦。
二、傳證人: 葉秀玲 、 周正堂 (住址: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 阮淑艷 (住址:台南市○區○○路○○○號、高雄市○○區○○路八二之二九號十樓),通知上並請註明:〔請務必到庭,證人到庭有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參萬元以下罰鍰。」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三中)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法官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