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上訴人甲○○男二十即被告
丁○○即 潘代 乙○○男二十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上訴人因搶奪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雷雯華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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