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訴人即原告尚真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黎永棋
號訴訟代理人 馮春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