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19號原告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候 被告 李枝國 即上連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劉以全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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