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62號聲請人 林玉麗 相對人臺灣電力公司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破產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破產標的價額即聲請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並按破產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