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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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426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許振賢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2,920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