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1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