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51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務人 楊沛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32,63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附表:95年度促字第5179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924,306元│95年2月5日│3.82│95年3月6日│├──┼───────┼───────────┼───────┼───────────┤│002│347,271元│95年1月5日至96年2月2日│2.89│95年2月6日││││止│││││├───────────┼───────┤││││95年2月3日│3.52││├──┼───────┼───────────┼───────┼───────────┤│003│261,060元│95年1月5日│3.52│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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