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205號被告甲○○男39歲
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蘇寶鳳 」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蘇寶鳳」,顯係「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