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3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4年執聲字第56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