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736號
原   告  林明徵
       林志銘
       鄭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立君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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