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18號
原 告 謝依芸
被 告 陳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18號
原 告 謝依芸
被 告 陳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