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8號

反訴原告 林汝聰

訴訟代理人 林靖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汝成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6萬263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王金洲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