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8號
反訴原告 林汝聰
訴訟代理人 林靖 依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汝成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6萬263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王金洲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