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劉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