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告 羅小紅
被告 陳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高偉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告 羅小紅
被告 陳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