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告 李月香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秀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提出民事陳報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584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玉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3萬元)

1

利息

93萬元

113年3月31日

114年6月25日

(1+87/365)

5%

5萬7,583.56元

小計

5萬7,583.56元

合計

98萬7,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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