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告 陳榮鍊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雅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告 陳榮鍊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