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39號
上訴人 吳平安
被上訴人 林福井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被上訴人 林全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02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5,000元
13.7
68,500元
411,028元
2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5,000元
30
150,000元
3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2,400元
35
84,000元
4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2,400元
45.22
108,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