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39號

上訴人 吳平安

被上訴人 林福井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被上訴人 林全義

林來成

林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02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5,000元

13.7

68,500元

411,028元

2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5,000元

30

150,000元

3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2,400元

35

84,000元

4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2,400元

45.22

108,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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