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9號

原告 張述明御儒堂企業管理社

訴訟代理人 薛家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妁君 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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