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林玫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玫君於94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0
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2月2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670,053元整、668,188元整及自101年2月22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爰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玫君│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7005││2月22日起││三七五│││3元│││││├──┼───┼─────┼──────┼──────┼───────┤│002│新臺幣│林玫君│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68188││3月22日起││五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玫君│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005││3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玫君│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8188││4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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