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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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23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