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法定代理人 何麗容 代理人 洪志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5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5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11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6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
┌─────────────────────────────────────────────────────────────────┐│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平印刷廠 吳貝珊 │東昇標籤印刷廠│土地銀行苗栗分行│109年3月30日│800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