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凱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952、1004、1351、1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凱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楊凱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善化分局及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以下所引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楊凱仁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
二、上述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皆足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追訴要件說明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44、1766號裁定分別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於93年3月22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嗣被告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為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因此,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罪,縱其本次犯行距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5年,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依法追訴,合先敘明。
㈡論罪
核被告附表編號1、2及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四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㈢量刑
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以及多次判刑後,仍未思悔悟,明知己為受保護管束人,應接受定期尿液採驗,竟仍犯下本案,足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薄弱,當應予相當之非難。又被告就附表編號3之犯行,於警詢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行,迄至審理程序中始坦認,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外,考量施用毒品終屬戕害自我身心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該類犯罪在生理以及心理上具有特殊之成癮性,刑度遞增上宜較為節制,又被告事後自始能對附表編號1、2及4之犯行坦認。最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又就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參以其同質性、時空關聯性,審以整體刑罰之嚴厲程度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時間│地點│方式│證據│宣告刑││號│(民國)│││││├─┼────┼─────┼─────┼────────┼────────┤│1│107年11│臺南市大內│將海洛因置│⒈臺灣臺南地方檢│楊凱仁施用第一級│││月20日16│區內江里28│入針筒後摻│察署受保護管束│毒品,處有期徒刑│││時許│5之28號居│水再注射。│人(被告)尿液│玖月。││││所內││檢體監管記錄表│││││││1份(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6)。│││││││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尿│││││││液檢體編號:10│││││││0000000)。││├─┼────┼─────┼─────┼────────┼────────┤│2│108年1月│同上│將海洛因置│⒈臺灣臺南地方檢│楊凱仁施用第一毒│││2日8時許││入針筒後摻│察署受保護管束│品,處有期徒刑玖│││││水再注射。│人(被告)尿液│月。││││││檢體監管記錄表│││││││1份(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4)。│││││││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尿│││││││液檢體編號:10│││││││0000000)。││├─┼────┼─────┼─────┼────────┼────────┤│3│108年1月│同上│將甲基安非│同上│楊凱仁施用第二級│││3日11時3││他命燒烤後││毒品,處有期徒刑│││8分許採││吸食所生煙││參月,如易科罰金│││尿前同日││霧。││,以新臺幣壹仟元│││某時││││折算壹日。│├─┼────┼─────┼─────┼────────┼────────┤│4│108年2月│同上│將海洛因置│⒈臺灣臺南地方檢│楊凱仁施用第一級│││20日12時││入針筒後摻│察署受保護管束│毒品,處有期徒刑│││許││水再注射。│人(被告)尿液│玖月。││││││檢體監管記錄表│││││││1份(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8)。│││││││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1份。│││││││⒊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1份(尿│││││││液編號:108F03│││││││5)。│││││││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尿│││││││液檢體編號:10│││││││0000000、108F0│││││││35)。││└─┴────┴─────┴─────┴────────┴────────┘